GB 4706.30-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
GB 4706.30-2008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Safety—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kitchen machines
基本信息
适用范围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动厨房机械的安全。
注101: 属于本部分范围内器具的例子如下:
——豆类切片机;
——果浆汁榨取器;
——搅拌器;
——开罐头器;
——离心式榨汁机;
——搅乳器;
——柑桔果汁压榨器;
——漏斗容量不超过500g的咖啡碾碎器;
——奶油搅打器;
——打蛋机;
——食物混合器;
——食品加工器;
——漏斗容量不超过3L的谷类磨碎器;
——磨碎器;
——冰淇淋机,包括在冰箱冷冻室或冰柜中使用的;
——磨刀器;
——刀具;
——绞肉机;
——面条机;
——土豆剥皮机;
——切碎器;
——筛分器;
——切片机。
打算作为一般家庭及类似用途使用的器具和也可能在商店中、在轻工行业以及在农场中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范围之内。
但是,如果是打算专用于在商业消费中加工食物的器具,不考虑为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
注102:例如, 在床上和准备早餐时使用的厨房机械,作为家用器具考虑。
就实际而言,本部分涉及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可能遇到的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普通危险。
但是,本部分一般未考虑:
——无人照看的幼儿或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
——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注103: 注意下述事实:
——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在许多国家,附加要求由国家卫生保健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部门及类似的部门来规定。
注104: 本部分不适用于:
●装有环形刀,而刀锋的角度是从45°至垂直的切片机;
●食物垃圾处理器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科电器有限公司
起草人:
马德军、李一、陆伟、周伟生、黄理水、陈子良、潘洁、胡秋雷、张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