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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000.225-2008 现行
GB 7000.225-2008 Luminaires—Part 2-25:Particular requirements-luminaires used in clinical areas of hospitals and health care buildings
简介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诊所内进行内科治疗、检查以及在医院和康复大楼内进行医疗护理用的灯具的安全要求,灯具以钨丝灯、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GB 9706.1和IEC60601241中规定的含有光源的医用电气设备。
注1:医疗电气设备可能包括GB 9706.1和IEC60601241标准覆盖的以医疗检查为目的灯具。
本部分不适用于应急照明灯具和在非医疗区(例如办公室)的一般照明灯具。
注2:对于这些灯具,应参考有关的灯具国家标准。〖HT〗
本部分不适用于高压消毒工序用的灯具或灯具部件以及手术台用的灯具。
通用商品信息
| 委员会 | 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 |
|---|---|
| 文献类型 | 国家标准 |
| 发布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GB 7000.225-2008 |
| CCS | 一般灯具 |
| ICS | 照明设备 |
| 实施日期 | 2010-04-01 |
价格
$ 38
小计
$ 38
税费
$ 0.00
订单总额(含税)
$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