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Q7002-2019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范围见《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目录》(附件A)。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其产品范围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附件B)
当前分类: CN-TSG - 特种设备规范
本规则适用于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范围见《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目录》(附件A)。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其产品范围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附件B)
制造监检适用于以下产品的制造:(一)整体或者分段(片)出厂的压力容器;(二)现场组焊(粘接)或者现场制造的压力容器;(三)压力容器封头;(四)单独出厂并且采用焊接方法相连的压力容器承压部件。第四条 安装监检仅适用于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条件(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并且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改造;(二)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壳体对接接头的补焊,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重大修理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气瓶附件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气瓶附件中的各类气瓶阀门(以下简称瓶阀)以及易熔合金塞。气瓶附件的有关术语见附件A。 第三条 气瓶附件的材料、设计、制造、型式试验、监督抽查和使用管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则规定对客运索道施工过程进行的检验。本规则规定的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在使用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客运索道定期进行的检验,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
本规则适用于纳人《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经核准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以及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本规则适用于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电梯的自行检测。电梯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增强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统一性和有效性,保障信息的畅通、安全与共享,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能力,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是指针对特种设备信息,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进行的采集、存储、传输、加工、利用和发布等工作。 特种设备信息是指特种设备及其有关单位、人员在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客观屑性和描述。 特种设备数据是特种设备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特种设备数据库是按照规定的数据结构进行组织并且存储在一起的特种设备数据的集合。 第三条 本规则是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的基本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及其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检测人员、鉴定评审人员、作业人员等,在从事有关的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应用特种设备信息平台、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履行特种设备信息化的各项责任。 软件开发单位在提供特种设备信息平台、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建设等信息化服务时,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工作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方法,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其委托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可以承担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监督抽查考试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和气瓶充装单位]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监督抽查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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