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33-2021 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测的工作流程、飞行准备、飞行实施、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和成果提交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无人机航摄系统开展入河(海)排污口的第一级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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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测的工作流程、飞行准备、飞行实施、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和成果提交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无人机航摄系统开展入河(海)排污口的第一级排查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的工作流程、前期准备、第一级排查、第二级排查和第三级排查的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控制、成果提交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入河(海)排污口排查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的项目建立、现场检测、泄漏修复、质量保证与控制以及报告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筛选的原则、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工作中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的筛选。 本标准可作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确定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的技术依据。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硫化物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 200 ml,使用 10 mm 光程比色皿时,方法检出限为 0.01 mg/L,测定下限为 0.04 mg/L;使用 30 mm 光程比色皿时,方法检出限为 0.003 mg/L,测定下限为 0.012 mg/L。 注:30 mm 光程比色皿仅用于地下水或低于第一类标准的低浓度海水的测定,前处理法应采用“酸化-蒸馏-吸收”法。
本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启动及工作原则、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应急监测方案、跟踪监测、应急监测报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急监测终止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等的应急监测。 注:本标准不适用于辐射事故、海洋污染事件、涉及军事设施污染事件、生物及微生物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等应对工作的应急监测,相关应急监测工作可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以及放 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或活动等原因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执行 HJ 1155 相关要求。核设施及有 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 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监测包括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和跟踪监测两个阶段。应急监测终止后进行的后续监测不适用本标准,可参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自动测定。 仪器量程为 0 nmol/mol~500 nmol/mol 时,本方法在参比状态(298.15 K,101.325 kPa)下的检出限为 4 μg/m3,测定下限为 16 μg/m3。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有机氯农药的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六氯苯、α-六六六、γ-六六六、β-六六六、δ-六六六、七氯、艾氏剂、氧化氯丹、顺式-环氧七氯、反式-环氧七氯、反式-氯丹、2,4'-DDE、反式-九氯、顺式-氯丹、硫丹-Ⅰ、4,4'-DDE、狄氏剂、2,4'-DDD、异狄氏剂、2,4'-DDT、顺式-九氯、4,4'-DDD、硫丹-Ⅱ、4,4'-DDT和灭蚁灵共 25 种有机氯农药的测定。参见附录 A。 当采样体积为 30 m3(标准状态),浓缩定容体积为 20 μl 时,六氯苯的检出限为 0.9 pg/m3,测定下限为 3.6 pg/m3;当采样体积为 1200 m3(标准状态),浓缩定容体积为 20 μl 时,除六氯苯外其他有机氯农药的检出限为 0.006 pg/m3~0.03 pg/m3,测定下限为 0.024 pg/m3~0.12 pg/m3。详见附录 B。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环境空气中甲苯等 52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应急测定,其他挥发性有机物也可采用本方法进行定性分析和浓度估算。 在全扫描模式下,当进样量为 600 ml、分流比为 50:1,或进样量为 100 ml、不分流时,方法检出限为 3 μg/m3~9 μg/m3,测定下限为 12 μg/m3~36 μg/m3,详见附录 A。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中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常见固体废物中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不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易燃易爆的固体废物样品中水分和干物质含量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