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当前分类: CN-TSG - 特种设备规范
场车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型式试验产品目录》(见附件A,以下简称《目录》)所列产品的型式试验。《目录》所列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1)制造单位首次制造或者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的;(2)产品主要参数超出适用范围的;(3)产品型式试验要求中规定的产品配置发生变更的;(4)出现其他影响产品安全性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首次检验。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具体范围按照《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B),其首次检验项目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附件B中的以下起重机,其定期检验应当包括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一)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要求实施了监督检验的;(二)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了首次检验的;(三)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
本规则修订增加了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简易升降机的有关要求, 细化了起重机械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的要求,调整了监督检验的范围,完善了 监督检验结论的判定原则,更新了有关内容,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装、 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要求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
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要求的锅炉定期检验工作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规定的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机构的核准,核准项目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附录A)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C,注1-1)下使用、公称容积为0.4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 35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以及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或者盛装电子气体用大容积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见附件A。本规程1.2中适用范围内的气瓶附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F001 )的规定;车用气瓶(注1-2),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的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